过失致人成植物人应该怎么处理
造成植物人属于一级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架把别人打成植物人怎么判刑
根据个人情况具体分析:是故意、过失、还是防卫过当。不同情况判刑时间也是不同的。
打架过程中,将人打成植物人的,属于故意伤害(重伤)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是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包括对自己存在的认知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
打架斗殴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父亲在农村帮人建房摔成植物人?
根据《很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z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之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说的情况下,你父亲可以起诉包工头及老板(发包人)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包括三大块:
一、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一块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子项目;
二、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这一块又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子项目;
三、这第三块则是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面*一大块费用一般在起诉时已经发生,直接可以计算出来;而第二大块项目则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说伤残等级能达到多少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能拿多少,而术后是否需要辅助器具等情况会影响是否需要后续康复费及器具费等;第三大块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的,伤残越重,赔偿越多。 另外,赔偿的金额还和当地上一年度的收入水平有关(具体数据可以查当地审计局的年鉴)。
如果你要去打官司(起诉),建议你走下面这些基本的步骤:
1. 在目前阶段,尽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当时干活是与包工头口头的,但如你爸爸上去干活已经是很多天,而且包工头没有表示任何阻拦,这样的工作事实就可以证明是在为包工头及老板盖房子了。还可以请其他工友作证。而事故发生时,是不是在工作的现场,是不是当场就送医院,也是一个需要证明的事情,因为你还需要证明这个伤害发生在工作时;
2. 待你爸爸的病情基本稳定,可以起诉时,把包工头及老板一起作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时可以预估计一下伤残等级(比如8级),然后在诉讼中提出伤残鉴定,很终按鉴定的结论来要求各项赔偿的金额;
3. 人身损害赔偿比较繁琐,建议你咨询并聘请当地的专业律师来处理这件案子,记住:人身损害赔偿案,受害人合理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来支付!!
如果自己认为学习能力很强,可以自己看看下面链接中的《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后再根据当地的收入情况,自行计算赔偿的金额。
老人偷钢筋被砸成植物人,家属索赔工地二百万元,法律如何处理的?
东六路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自己的公公被工地的墙砸成了植物人,家中面临着巨额的医药费支出,工地方面却对自己不管不问!
工地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五万元
警方接警后发现,该女子所描述的老人是意外事件的主角。据当时的围观群众反映,老人被发现时已经被埋在一堆砖块之间动弹不得,他们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经过后续调查,警方将当事人施工单位张经理和老人儿媳苏某叫到一起进行治安调解,以更好了解情况。
张经理反映,老人并不是自己工地上堆放的杂物砸倒,而是偷钢筋被砸倒。工地属于已经完成的生活区,而由于有相关规定,对于工地上的配电室在拆除变压器后工地不能私自拆除,因此一直留在原地,等待后续处理。事发当日,老人私自来到工地偷钢筋,对于完好的配电室强行拆除,结果墙塌后将其砸倒。
虽然苏某显然不认同这一解释,但在民警拿出老人偷钢筋用的大锤铁锹等工具后只得哑口无言。民警随后在调解中提出,老人私自去砸工地完好的墙将自己砸倒,属于明显的偷盗行为。工地方面现在不愿意追究,将老人送到医院后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做出了人道主义赔偿五万元。希望家属到此为止,否则再追究下去可能会得不偿失。
家属认为工地要承担责任
但苏某此时则提出,就算老人是去偷钢筋,但现在在工地上出了事,被工地的墙砸倒了,工地显然要负责。施工单位在事发地没有任何警示和围栏阻挡,也没有人巡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老人出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后,苏某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要么工地赔偿老人的全部医药费,要么一次性赔偿给自己二百万元,否则自己绝不接受调解,不会善罢甘休。
而工地方面张经理也被女子的无理要求气得火冒三丈,自己被小偷偷盗已经无厘头赔了五万元钱,现在对方不但不领情,竟然还明目张胆的问自己要二百万元赔偿,显然难以接受。工地方面随后也表示不愿再接受调解,女子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他们,判多少他们都认了。
法律如何处理的?
对于本案来说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1.造成小偷受伤要承担责任吗?2.工地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抓到小偷之后殴打小偷的行为,现在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了不属于正当防卫是要追究责任的。那么如果设置陷阱保护自己的财物,使小偷受伤呢?
事实上,我国对于此类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小偷受伤,主人提前设置了陷阱,则属于“提前防卫”,如果主人有过错(比如故意在财物旁放置隐藏的毒物),则主人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工地没有设置警示和围挡,如果在常见的情况下,老人是在偷搁置物(如路边垒起来的砖时)时受伤,则工地确实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少见的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工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对于搁置物和悬挂物工地确实负有警示的责任。
但在本案中,老人属于用大锤将房屋砸塌偷钢筋的情况,即建筑物倒塌。对于已经建好的房屋工地当然没有警示的责任。并且工地的建筑为配电室,经过相关部门检测,不存在质量缺陷。因此本案中的工地不存在任何责任负担和过错。如果其愿意甚至可以反诉对方归还垫付的医药费。
对于刑事方面,老人的盗窃金额过小,属于治安管理范围,而其已经重伤难治,自然也无法进行更多惩罚。
高空坠物砸成植物人的责任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高空坠物砸成植物人的责任认定是怎么样的? 高空坠物砸成植物人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这个行为是极其危险的,在高空中,因为高度的原因,一个物体落下,质量会瞬间增大非常多倍,如果砸到人体,那么是会造成很严重的伤害的。高空坠物如果将当事人砸成了植物人。 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考察世界各国法律,可知无论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等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类似法条或判例,世界范围内只在智利 民法典 里发现相似规定。 也有法律学者指出,第87条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倒泼和投掷的责任”条款,然而细究即可知,古罗马时代的住宅是单独的,由住户承担责任仍属于侵权人可确定的情况。 所以,我国的这条法律规定堪称罕见。实际上,著名民法医生、《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极大的创造,本法对适应中国社会的国情来说,对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有创造性的”、“第87条是中国 侵权法 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 如此“特色”立法,目的为了救济和预防 既然是创造性立法,那么面临争议就是难免的。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实施之前,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怎么判是不明确的,出现了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但不同法院意见对立,而且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意见对立、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意见对立。 这种对立自然也会体现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很后还是赞成“连坐”的意见占了上风。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济——“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医生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 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其次是预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权法公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医生也持类似看法。而本次成都高空坠物案的判决,法院明言就是为了救济和预防——“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高空坠物的责任人是非常难认定的,我国立法也考虑到这样的原因,所以在立法上做出了规定,高空坠物的行为中,涉及到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责任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和案件是没有过错的,那么就可以免除责任。
怎样能把对方打成植物人
先要学会隔山打牛的功夫,然后拿砖头猛敲自己的后脑勺,这样他就植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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